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1年)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为:(1)机构职能、(2)政策法规类、(3)规划计划类、(4)业务类、(5)其它信息。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和内设机构;政策法规包括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包括综合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计划;业务类主要是本机关产生的各类公文和非公文类信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政策解读、卫生数据、卫生标准、领导讲话等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查阅上海市卫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以及各条信息内容,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室查阅,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和上海图书馆查阅。
“上海卫生信息网”的网址是http://www.smhb.gov.cn。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查阅室地点:北京西路1477号一楼;
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16:30;
联系电话:22121519。
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9号五楼、六楼;
电话:63336633。
上海图书馆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555号;
电话:6445555(总机)。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信息公开方式:
1.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电话专线和传真(22121519),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基本信息
受理机构: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局本部受理点:
办公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16:30;
联系电话(传真):22121519;
邮政编码:200040。
上海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市卫监所受理点:
办公地址:常熟路28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16:30;
联系电话:33970000(总机);
邮政编码:200031。
(二)申请途径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上海”或“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mhb.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直接网上提交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信息内容的公开请求,其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对多项信息分别进行申请。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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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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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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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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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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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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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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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打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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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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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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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复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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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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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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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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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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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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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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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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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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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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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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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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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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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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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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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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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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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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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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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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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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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随带有关证明,并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写。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2893278,电子邮箱:webmaster@smhb.gov.cn,
邮编:200040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